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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2-03-15 09:40:27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要: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战略,有利于沿线国家贸易合作范围的扩大及合作层次的加深,对于维护区域稳定、促进世界和平意义重大。但“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之间难免因贸易交往、摩擦而产生争议,如何有效地解决纠纷,将成为中国与各沿线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制定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则成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但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经济运行模式的复杂性,以及周边沿线国家发展不均衡、经济政策存在差异性等因数,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直接采用“拿来主义”并不可行。因此,在采纳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以仲裁手段为主并辅之以政治外交手段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健全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研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救济方法以及代替性争议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诉讼以外的争端解决方式。最近,随着全球经贸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也逐渐增多,导致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其发展呈现出由碎片化逐渐走向一体化的趋势。关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可总结为以下方面。
  (一)商人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商人习惯法指一个综合的、自发的实体法律体系,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人们共同认可的习惯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选用实体法的流程较为繁琐,争议双方一般按照国家允许的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冲突规范来适用实体法。但在实践应用当中,这种通过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的做法存在一定弊端。因为仲裁庭可以选择适用仲裁地相关的冲突规范,也可以适用仲裁员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或是选择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选择的多样性使得仲裁的结果缺少预见性,也给准据法的适用带来不便。因此,选择商人习惯法是为了纠正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解决商事争议时所出现的不足。目前较多国家在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及本国的仲裁立法中,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准据法的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意大利等国在法律中规定可以援用商人习惯法。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或仲裁庭可选择商人习惯法来解决争议。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司法化和统一化
  司法解决模式是一种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处理方式,是指将争议方的争端交由预先设立的法院或法庭予以解决。在司法解决争端中,贸易协定通常设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这些机构根据特定条件确定了常任法官,具有完善的实体与程序规则。欧洲联盟争端解决机制是司法解决模式的代表。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在审理有关争议时让欧盟的各项条约及规则得以运用。采取这种司法化的模式,不仅高效地解决区域争端,也加速了该地区经贸一体化的进程。除此之外,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不仅体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层面,还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承認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国际条约都为商事仲裁规则统一化的实现奠定基础。其中的《示范法》的实施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国家在制定或者修改本国仲裁法时都参考或者移植了示范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制订仲裁法时也参考了示范法的规定。

二、“一带一路”战略视野下对现存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一带一路”规划策略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政治制度、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加深国家与地区间的合作。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愿景与行动》提出要“积极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区域合作健康发展。”和以前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不同,“一带一路”建设尊重各国对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强调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形成高度统一的区域经济组织,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上,我们也应当参照以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立足当前,展望未来。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是世贸组织(WTO)自己的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负责解决成员国间的贸易协定争议。因成员众多,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广泛;DSU独创的“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在“一带一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仍然不能完全适用。主要是因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局限于解决其成员国之间产生的争议。而“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各国只有约3/4是WTO成员国, 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文,“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数量应为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64国;而“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的非WTO成员方国家有东帝汉、阿富汗等17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完全适用。同时,也应看到WTO成员国众多,在贸易争端解决中,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做法因为符合国家的利益,能够被成员国所接受和认可。因此,“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之间的争议解决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可行的。今后,随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及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加快,这一机制必将为“一带一路”经济带争端解决中所参照适用。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CAFTA)
  《贸易协定》的内容涵盖适用主体、磋商、仲裁等方面,这一机制通常以斡旋、磋商等外交方式来解决争端,是一种以政治为主要手段的解决方式。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并未将磋商和调解作为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而是规定争议双方可以采取调解、和解、谈判、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通过灵活运用和自主选择这种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不仅提高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办事效率而且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和为贵”的思想主张。除此之外,因为我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所以自由贸易协定在对待争端解决问题上规定的较为谨慎,其规定更加注重如何解决争端而非遵守相关规则,这种机制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契合本文侧重仲裁这一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符合“一带一路”经济带倡导的自由、公平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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