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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研究

时间:2022-03-09 09:33:1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升,因此,人们对于人权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民商法作为维护人权的一个基本法律,以一种私法的形式存在,它主要强调的就是主体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民商法可以通过他的实际交易过程和操作行为,来对合理的利益进行判断,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就人权这一定义来说,它是自由和平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人们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人权的支持。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具体地阐述了民商法目前对于人权的保护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为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现状;研究
  一、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
  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之中,根据人权的保护制定了许多的条文和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都针对人权保护和人权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然而,在司法部门和法律研究的领域,一直都在致力开发一套较为合理而完善的人权保护体系。然而,从目前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来看,民商法对人权给予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的规定可操作性不高
  民商法案进行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人身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民商法的实质就是对民事的主体,也就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进行维护和保障,从我国民商法发展的历史来看,目前为止,我国的民商法已经初具成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商法系统,在民商法系统中,主要包含了《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中,也针对人权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对策,基本上实现了人权保护的有法可依。然而,在做了进一步的探究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虽然是民商法的核心基础内容,然而,在《民法通则》中,大部分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的可操作性不高,对于人身的一些基本权利,所产生和确立的保护措施的范围也相对局限,而且规定往往过于形式化和表面化。对于如何对人权开展保护,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做出详细的介绍。因此,在民商法的领域之中,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原则化过多是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
  (二)民商法的应用行政色彩过强
  在民商法的领域之中,目前来看,大部分的法律规定仍然沿承了传统的模式和习惯,而且在大多数的法律规定中,也继续流传了过去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对于民商主体的合法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权,难以产生直接的保护作用,因此,并没有针对人权的保护,取得一定的法律效果。除此之外,民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之中,所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关部门,往往被赋予了过多的行政色彩,这与人权的保护宗旨和保护理念产生了险要的矛盾,例如,在《公司法》和《著作權法》中,就充分的展示出了强烈的行政保护色彩。行政色彩过于强烈,就会导致民商法调整的对象之间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如此就导致不能够从公正和公平的角度之下,去对人权进行基本的维护和保障。
  (三)民商法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的民商法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十分严重的情况,那就是民商法逐渐朝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趋势发展着,这是一个十分错误的方向,会对案件整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产生消极的影响。例如,在审理一些较为复杂的普通案件时,让独任审判员去审理,这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体现。或者是在审判的过程中,出现了陪审员形同虚设,只陪不审的情况。按照如此错误的趋势发展下去,势必会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带来危害。
  二、关于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改变观点,加快立法发展
  同刑法相比,我国的民商法发展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至今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完善的民商法点,从而导致民商法整体的系统出现了一定的漏洞,因此,为了满足社会的进步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我们应该积极的面对这一缺陷,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构建,改变传统的观念,融入创新型的思想和理念,要高呼保障人权的旗号,加快民商法的立法进程,从而让我国的公民的人权能够在一个较为完整而科学的民商法保护系统中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打造完善的民商法运行系统
  要想保障我国的长治久安宏伟目标能够得以实现,就必须要打造一套完善而科学的民商法运行系统,从而为我国公民的人权维护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同时,一套完善的民商法运行系统,也是立法部门确定法律条文的一个基本内容,要正确地行使立法的权力,不断的对民商法系统进行构建和完善,同时,民商法的检察权一定要保障落实到司法机关的部门之中,要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权利,政府单位或是个人团体组织都不得对独立权进行干扰,如此才能够保障民商法运行系统的公平公正,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人民权利的维护。
  (三)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修养
  追究法律制定的根本,归根到底是由人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司法人员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对人类的基本权利进行维护,因此,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修养,对人权的保护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只有不断的加强和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保障整个司法队伍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才可以顺利地开展民商法的工作,从而为维护人权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民商法的宗旨就是实现个体和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关系,以法律的方式对人权进行合理的维护和保障,从而保障我国公民的权利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提升我们立法的脚步和速度,努力地打造出一套完善的民商法系统,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修养,从而共同为,民商法的发展和人权的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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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唐战立.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广西社会科学,2010(02).
  [3]宋云博.国际民商法律秩序中的“人本原则”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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