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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逆力视角下离异家庭子女研究现状述评

时间:2022-03-11 09:42:5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要:父母离异是子女成长中的重大事件,家庭解体令子女面临更多风险,传统研究视角倾向聚焦于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危害。然而实际上,父母离异、家庭解体并不意味着家庭不能再为子女提供保护。本文整理了在抗逆力理论视角下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解读,以此挖掘子女在父母离异中的成长动力,为其渡过危机、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异;青少年;抗逆力;保护因素
  自上世纪中叶,西方学者开始重新审视离异家庭子女的研究立场,在这次思维革新中,抗逆力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所谓抗逆力,是指个人遇到危机时积极联接各种资源寻求改变境遇的能力。此理论重视人自身力量的激发与应用,与关注创伤后的伤害相比,抗逆力理论更关注创伤后的复元。
  一、父母离异与子女成长的“出色”
  E.M.Hetherington博士所完成的关于离异家庭子女受家庭影响研究涉及1400多个家庭的2500多个孩子,其结果证实父母离异在对子女造成伤害的同时更为其提供了成长机遇,75%-80%的子女能够很好地适应父母离异,其中约有20%的子女会因为父母离异而激发出自己原来不具有的能力。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叶文振对上海13个区的500名离异家庭青少年进行定量研究后发现:“婚姻破裂虽对学龄子女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有消极影响,但其负效应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推测或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不少孩子在家庭变故的挫折经历中成长、成熟……家长自述子女的生活安排较差或心理缺陷严重及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比重都不高,承认亲子关系欠佳的更为少见,而认为孩子自理能力比一般孩子强、更体贴父母、较节俭、适应性较强及富于同情心的则分别占30 % —40 %” 。另有学者通过个案访谈法归纳出离异家庭子女的特点,包括:更强的自立意识与责任感,更加自信,思想较为开放,看待事物更加理性等。
  此外,Lowery、Setlle等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意识到,离异本身是一种客观事件,离异所引发的家庭因素变动才是影响子女发展的根本原因,家庭因素的功能发挥不当才会令子女出现问题,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有些离异家庭子女会出现各种问题,有些子女却变得更加优秀。
  二、父母离异与子女问题之间的“分责”
  Hill应用压力——适应观点解释离异对子女的影响,通过对父母离异过程的研究,他强调消极而漫长的离异过程令子女倍感紧张与压力,不良情绪影响他们的认知,降低他们的社会适应性,使其更易出现行为、心理问题,而问题的出现又会加重不良情绪,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同时Hill也强调,如果这些青少年可以获得保护性因素的支持,他们“就能够在时间和程度上减轻这些消极影响” 。
  选择性观点的主要倡导者是Judith Harris,他认为离异家庭子女的变化甚至问题不是父母离异本身所造成的,而是受父母性格、家庭互动等多因素影响的,“儿童的适应性问题有些不是由于父母离异造成的,也就是说父母离异与儿童适应性问题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是由选择性因素决定的。这些选择性因素包括人口学背景,如家庭因素、父母行为或个性特征等。这样的观点改变了传统的二元分析方式,引导人们对于单亲孩子的问题进行多元化综合的考虑” 。伴随研究细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父母离异与子女成长之间并非线性关系,离异本身并不是造成子女消极发展的罪魁祸首,而是由于离异所引发的一系列家庭因素变化给子女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或保护。这些家庭因素与子女成长结果之间亦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及作用机制。
  三、抗逆力视角下的家庭保护因素研究
  早期抗逆力理论研究者Werner与同事在对夏威夷Kauai岛上的儿童进行追踪研究时发现:“与祖辈或哥哥姐姐等‘替代性’父母的情感纽带” 是高危儿童的三大保护因素之一。Masten和Coatsworth基于以往25年的研究总结出家庭范畴的保护因素,例如和父母保持亲密关系、支持性的家族网络联系、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亲社会的家庭价值观等。West与Farringtion的研究發现:“一致的父母角色、融洽的父母关系、父母和孩子呆在一起的时间长度、父母为孩子创造性地使用闲暇时间提供支持并对此感兴趣、父母为孩子提供严格的并且是一致的引导方向而不是压抑或者拒绝的态度” 均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国内学者席居哲将生态发展观与系统发展观相融合,建构出家庭生态系统体系,并在此学理背景下进行了众多研究,其指出“父母/家庭成员间冲突少,个体与反应热烈的照料者关系亲密,与父母之一或照料者形成安全型依恋关系,民主的父母教养方式……明确的家庭仪规” 等都是青少年重要的家庭保护因素……迄今为止,此类研究成果颇丰,因篇幅有限尚不一一列举,仅对当前已明确的家庭保护因素暂作整合:
  伴随研究细化,学者发现越来越多的家庭保护因素。在此基础上,部分学者开始对已有的保护因素进行深层次探讨:
  国内学者席居哲依据生态系统观,将家庭层面上起保护作用的因素又分成两个亚类,即家庭系统特征与父母特征,并且将已有的保护因素分别嵌入不同系统,搭建具有“抗逆力”的家庭生态环境。
  这种以家庭整体为单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79年Stinnett关于“强有力家庭”的研究,Stinnett认为此类家庭具有以下特点:成员间“彼此欣赏;真正享受在一起的时光;良好的沟通方式;尽力使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更加愉快和幸福;高度的宗教倾向;以积极的方式应对危机的能力” 。
  1983年前后,Olson、Meeubbin、Bames、Larsen、Muxem与Wilson又提出了“复原力家庭”一说,认为其具有三个特质:“(1)对于家庭生活中关键事件的认知和有系统的庆祝仪式有助于在危机时提供稳定的效果;(2)家庭的成员具有以坚强持久的信念去控制生活的能力;(3)对于不同活动都建立和维持例行常规,关心和支持、高期望、鼓励参与家庭等” 。学者们坚信“复原力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家庭成员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造就了强有力的家庭保护,而这种保护在个体遇到困难时会为其提供保护作用,促进个体抗逆力发展。这种以家庭整体为单位的保护作用研究可以看作是关于保护因素研究的另一维度,它与个别保护因素研究并行,构建立体学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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