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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生态保护法庭的成立与发展

时间:2022-03-16 09:48:42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 要:2007年贵阳市做出环境保护司法保障的重要创新,在全省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党的十八大后,贵阳市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形成为全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全贵阳市人民生态权益的强大正能量,也为贵州省生态保护法治化创造了良好条件。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07-04
  作者简介:宁华(1980-),女,贵州遵义人,法学硕士,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
  贵阳市所辖的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是全市500余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曾几何时,“两湖一库”的水质不断恶化,饮用水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主要领导均对“两湖一库”保护和治理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省人大为此专门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水污染情况仍很严重,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迫在眉睫,对司法保障的需求越发急切。
  2007年以来,贵阳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和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实践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方面积极展开工作,特别是在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一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就是在国内率先建立“环保法庭”这一专门的环保审判机制,开创了以专门法庭专业审理生态环境被破坏案件的先河,运用司法的强制性手段加强对贵阳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营造社会“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浓烈氛围。2013年十八大后,“环保法庭”更名“生态保护法庭”,内涵更丰富。成立贵阳生态保护法庭,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力图从法治的层面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
  一、法院系统积极应对“两湖一库”环境污染
  2007年9月中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我省调研期间,非常关心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亲赴污染严重的红枫湖水域考察,随后指示省高院应考虑在“两湖一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统一该地区司法管辖权,规范管理体系。
  为落实万鄂湘副院长的指示,省高院张林春院长及时召开党组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一致认为,成立环境保护法庭意义重大:一、建立明确、畅通的司法处理渠道,不再受制于区划、隶属关系,从而解决长期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导致“两湖一库”污染难以有效治理的问题。二、可以解决对“两湖一库”环保违法案件处罚不力的问题。无论是企业的违法行为,还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三是可以建立“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两湖一库”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贵阳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调整转化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一行政“管”水的格局,为依法治理我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湖水库等饮用水源污染问题,以及贵阳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审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省高院积极协调各方,一方面省高院的一位负责人牵头抓紧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意见;一方面与贵阳市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就进一步寻求以法律手段解决“两湖一库”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设立“两湖一库”环境保护法庭以及该法庭的隶属关系、案件管辖、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指数、物质装备、业务指导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2007年9月17日下午,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一行专程来到省高级人民,与省高院院长张林春等座谈。会议决定:1、在贵阳市红枫湖设立环保人民法庭,隶属于清镇市法院,专门负责涉及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两湖一库”水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一审案件及其执行案件。在地域管辖问题上,涉及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审理和执行的案件,超越了清镇市法院管辖范围,但属于贵阳市中院管辖范围的,由贵阳市中院指定该人民法庭管辖;超越了贵阳市中院管辖范围的,由省法院商安顺市中级法院指定该人民法庭管辖。2、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拟为副处级规格设置,编制12人,由省法院负责解决政法编制。庭长拟配备副处级,副庭长拟配备正科级,所配干部职级由贵阳市负责解决;所需要的审判人员由贵阳市中院在全市辖区范围内择优抽调。3、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和工作所需的车辆、电脑、打印机等物质装备由贵阳市解决;4、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由省法院和贵阳市中院共同负责。①
  与此同时,省高院及时指导贵阳市中院认真做好筹建环境保护法庭工作,随后,贵阳市中院拟定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实施方案(草案)》提出了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庭工作
  当前,全市法院正在全面创建“六型”法院,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省委和市委治理“两湖一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市法院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抓好环境保护法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抓好环境保护法庭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法庭的设立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环境保护法庭领导机构
  按照省高院和市委的要求,贵阳市中院成立环保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院院长赵军担任组长,常务副院长翟晓辉为副组长,成为由市中院党组成员担任,院办公室、政治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法庭设立工作事宜。
  环境保护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筹备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指导,研究解决设立工作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大力开展调研工作,拓宽环境保护法庭工作新思路;及时开展检查督促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法庭工作的开展;完善组织协调工作,紧紧依靠上级法院和市委的领导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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