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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诠释

时间:2022-03-20 09:44:06 公文范文 浏览量:

  内容提要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私有制?二者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同时并存?各自具有什么社会功能?又有哪些相对优势和相对劣势?本文根据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依次讨论了这些问题,进而对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因给出解释: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力的数千户大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承包农户加合作经济是农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规模虽小但数量巨大,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两种公有制互为前提,相向而行,体现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与劳动者自主治理的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普照的光”。本文最后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在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福祉两个方面显示了强大动能。理解这一制度演化的内在逻辑,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示,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所未曾预料的,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伟大成果。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3-0001-13
  马克思把共产党人的历史任务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一百年来,实践的社会主义在经过反复摸索以后,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中的实践逻辑和学理逻辑究竟是怎样的?它是在正确方向上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还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偏离甚至背叛?政治经济学必须直面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给出清晰而完整的答案。
  一、所有制的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
  所有制概念的规定性可以从两个不同层面考察:首先是所有制的形式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从意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表面看,是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人对生产的物质要素的占有和支配关系。这是生产过程的一般规定性,人必须首先占有自然物,才能从自然获取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必须占有各种生产资料,才能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从形式上看,这只是抽象的人占有抽象的物,虽然涉及占有者的人数和占有物的多寡,可以从这个抽象规定中区分出多人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还可以从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安排中区分出大私有制和小私有制。但是,这种从形式规定理解的所有制概念内容过于简单贫乏,在这个层次上展开的经济学分析,难以描述丰富的经济现实,更不可能产生深刻的政治经济学洞见。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涉及人与物关系背后人与人的关系。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占有关系具有独占的排他性质,因此,在一些人占有生产资料的事实背后,必定有另外一些人不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排他性规定将人区分为占有者和非占有者,从而规划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阶层分化和阶级对立,由此构成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对象和基础内容。由于排他性所有制关系的基础性存在,一些社会阶级利用生产资料的独占权利支配另一些阶级的劳动,占有被支配阶级的劳动成果,进而构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内容。从所有制关系本质规定的层面展开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洞见的必要前提。
  令人遗憾的是,在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研究中,人们对形式规定的过多关注屏蔽了本质规定的内容,使理论变得空洞而贫乏,缺少应有的解释力和洞察力。
  从形式规定的层面将生产资料公有制定义为多人共同拥有的产权关系,并且根据所有者的人数与范围,将公有制区分为国家所有制和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而将私有制界定为个人或其家庭拥有的财产权。但是,这样的区分会遇到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否是公有制,合伙制和股份公司是否是公有制的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互助组、合作社如何界定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问题。单从人与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理解所有制关系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绝不能停留在形式规定层面。
  从所有制的本質规定看,现代经济的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运用科层等级制组织和指挥劳动者生产,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的平等劳动的经济关系:首先,这里的占有者是劳动者,而不是不劳动者;其次,占有者是许多劳动者,而不是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第三,作为共同所有者,全体劳动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进而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决策平等、管理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的平等劳动关系,甚至对劳动能力发展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劳动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应有之义,是生产资料公有权之法律规定的经济实质,不管这个法定权利的权力主体是谁,是国家,是城乡社区,还是各种形式的劳动者集体,其背后的实质内容都同样是特定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作为同一公有权利主体成员的所有劳动者的权利是平等的。这里只有分工的差别,岗位的区分,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里允许分配的差距,但差距只是依据同一个标准——劳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劳动者平等劳动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的平等劳动是一个历史范畴,本身具有深刻的内在矛盾,荣兆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平等劳动范畴》,《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5期。这些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逐步展开,主导了社会主义经济过程的丰富内容。无论何时何地,考察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都不能忘记平等劳动的本质规定性。
  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考察,必须透过形式规定的表面,深入到本质规定的更深层次。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也许符合公有制的形式规定,但肯定不符合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任何形式的国有经济都只有在符合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组织和运转,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发展企业生产经营,保证劳动者利益随着生产力发展逐步提高,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才能符合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依此标准,不仅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忠诚尽职,廉洁奉公,而且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并且将此贯彻到国有资本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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