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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款旅游、借机旅游行为

时间:2022-03-22 09:33:2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2018年10月,T市农办接到“某科技培训中心”的培训通知,要求派人员参加11月22日至27日在湖南长沙举办的“新农村建设业务培训班”。农办主任办公会同意副主任陈某一行6人参加培训。
  11月22日,陈某等6人到某培训酒店报到,报到处通知每人交2400多元的培训费。“通知上不是明确培训费是1200元吗?怎么让交这么多!”陈某等询问报到处后,被告知培训行程——在酒店培训3天,周五休息1天,然后到景区“实地考察”2天,费用全部开成培训费发票。
  “这不是变相公款旅游吗?”刚听到情况时,陈某有些担心,便找参训人员一起商量。大家商量后认为既然这是“上级”的安排,其他单位人员也参加了,又有正式开具的培训发票,回去汇报、报销时统一说是培训就行了。抱着侥幸心理,陈某让一起参加培训的区农办财务人员统一交了培训费用。回来后,陈某等人报销了相关费用(含门票、观光车票、培训费及期间食宿费等)。
  周五培训班没有安排活动,参训人员自由安排。几名干部向陈某请示,是否可以去市区内景点转一转。陈某觉得大家在宾馆待着也没什么事情,就同意了。6人浏览了周边景点,共花费门票600元,中午餐费340元,费用全部自理。
  一、陈某等参加培训的6人构成变相公款旅游行为
  T市农办陈某等人明知培训中有旅游项目,没有毅然拒绝参与,抱着侥幸心理参加活动,是典型的变相公款旅游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行为,应当追究陈某等6人的直接责任。
  另外,本案中,陈某等人利用周五休息时间,在不影响培训的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是可以的,不应当认定为违纪。
  二、T市农辦党组织构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本案中,T市农办党组织在批准参训与报销费用等环节上,没有把好关、守住门,对本单位外出培训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管理、监督,暴露出T市农办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责任落实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追究农办党组织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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