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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模块五维度”:广西中职示范特色校校企合作探索

时间:2022-03-12 09:30:08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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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广西中职示范特色校校企合作实践为例,深入剖析影响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即两大模块、五个维度(向度、量度、持续度、深度、有效度),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两模块五维度”评价模型。基于此,剖析广西中职示范特色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五维度为预测向度,提出了以阶梯递进发展趋势下的合作设想,包括校企合作的政策导向与设计、校企合作的数量与质量博弈生存、校企合作可持续性的发展属性、校企合作深度的专一性延伸、校企合作有效性功能的使然,以此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两模块五维度”;中职示范特色校;校企合作
  作者简介:王屹(1962-),男,河北张家口人,广西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院长、广西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东盟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理事会秘书长、二级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研究方法、东盟职业教育;方绪军(1982-),男,黑龙江大兴安岭人,南寧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
  基金项目: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重点立项“广西中等职业学校特色项目建设研究与实践”(编号:GXZZJG2012A008),主持人:王屹。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6-0015-07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也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症结。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的一种特殊的利益契约,属于国际上通称的合作教育[1]。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在于筛选和聘用适合的高技能人才,提高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2]。同时,还要在合作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开展校企合作则是在于引入企业的技术技能、管理经验等改革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训等,同时凭借企业的行业优势、市场优势等,为培养适应岗位需求的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创造条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更侧重结果属性,而学校则是过程性和结果性兼得。两者之间形成了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分离的境况。由此可以看出,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是在一定政策的引导下,校企双方达成一定的利益契约背景下,通过一定的合作载体、方法和平台,实现双方长时间、稳定的人、财、物、技术、经验等因素优化、组合的过程。其实质就在于学校与企业之间寻求长时间、稳定的资源优化的一种状态。2011年以来,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以示范特色校建设为契机,探索出颇具特色的“两模块五维度”校企合作模式。然而,研究发现校企合作仍然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挑战。本文中,笔者试着应对“后示范”时期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总结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经验,构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评价模型,进而剖析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提出未来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设想。
  一、影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分析
  校企合作立足于深度合作,是一种复杂性、关联性、多层利益性、公共性的教育活动。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校企合作中涉及到直接主体是企业和学校,两者所追求的惟一目标便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最优化。同时,从职业教育角度出发,校企合作更具有一定的多维性和系统性。因此,可以通过影响校企合作的各个政策性的指标、管理性的指标以及经济性的指标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总结分析广西中职示范特色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实践经验,并根据相关文件、政策把影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因素分为基础性模块(向度、量度)和发展性模块(持续度、深度、有效度),即两大模块、五个维度。
  (一)基础性模块
  基础性模块是校企合作得以开展最为基础性的条件,包括向度、量度两个维度。
  1.向度。向度,即导向度,是校企合作开展的政策支持。学者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认为,没有一个作为利维坦(即作为国家政府的集权体制机构),人类合作将是不可能产生的[3]。国家、地区的政策对职业教育的走向、性质等都具有深刻的影响,体现在对合作主体的合法性、方向性和速度性,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199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层面规定鼓励和动员有条件的社会各方面参与到职业教育事业中去,这是将校企合作的行为和属性界定在法理层面加以保障。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更是将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将校企合作置于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重要手段,规定了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主体来源、保障制度、监管指导、学校制度、投资多元主体等方面。2015年,《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2号)更是将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发展方向。美国学者斯图亚特·S·那格尔认为,在政策研究中应该把理解现实和改进政策融入一体,这种二重性的任务在政策研究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4]。由此,校企合作被纳入职业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所探索的深水区。首先,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这在办学主体成分和结构维度上做了多元主体划分,破除了以往单一政府办学的独角戏,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实践和发展总结出的结论;其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要求职业院校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要求职业院校紧密依靠行业企业办学,各地区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方法”,这是将校企合作发展的地位、权限、保障做了界定,并且提出了校企合作主体的发展路径和内容,无疑对校企合作主体的行为和内容等方面做了框架式的界定。由此可见,没有相关政策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便没有校企合作的内在发展依据和法理支撑。
  2.量度。量度,即校企合作的数量,是一种量化的评价指标。首先,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必然是建立在双方意愿基础上,是一种利益取舍的行为;一般来说,校企合作参与双方需要就校企合作的具体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往往就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提升、学生就业等方面需要企业的参与,将技术标准、技能优势、真实岗位等迁移到中职学校的建设中来,而单一方面的合作往往无法实现育人的整体功效。因此,校企合作是立体化的、全方面的、深入的合作形式。其次,校企合作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专业建设对接社会经济产业的紧密度,职业教育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需求的教育形式,更为侧重于职业的预备教育,因此校企合作的数量往往客观上说明了合作的主动性。但是校企合作的数量也应该与办学质量相适应,不能一味地强调合作的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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