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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6 09:44:59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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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群死群伤的惨案时常发生,教训深刻。因此,充分认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保证高速公路安全与畅通,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高速交警执法规范化研究时不我待。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
  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的概念,高速交警行政执法应指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及其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为实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权,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监督交通法规在高速公路上贯彻执行。
  在高速公路上同时存在高速路政行政执法,高速路政行政执法应指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及其高速路政人员以《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以管理高速路产及保障高速公路畅通为主要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高速交警的职责是負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巡逻执勤、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高速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序、畅通。
  二、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方面存在问题
  高速公路执法主要依托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主要执法对象包括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治安、刑事案件,其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防事故、保畅通”。随着人民权责意识的日渐清晰和执法规定的不断完善,势必对于高速交警日常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许多高速交警以及高速交警部门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有的重执法而轻服务,不愿意为巡逻中遇到的行人和故障车辆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拖拖拉拉;有的重执法数量而轻执法质量,盲目追求执法的总量和罚款的金额,而忽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有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充分让当事人享受法定的权利。
  (二)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具有封闭性、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高速交警管理权限、组织管理体制、案件管理机制尚未有统一模式。从管理权限上来看,有的省份采取“警路一体”的模式,即高速警察同时履行交警、路政两方面的职责,而大多数省份采用“警路分离”的模式;从组织体制上来看,部分省份采用省垂直管理的模式,部分省份采用分区域地方管理的分散管理模式,部分省份采用垂直和地方管理相混合的模式;从案件管理机制上来看,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只具备交通执法权,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具备治安管理权限,而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则具备交通、治安管理权限以及部分刑事执法权限。混乱的体制机制不利于推行全国性的执法细则,不利于全国高速警察队伍的建设,不利于应对高速公路复杂多变的突发状况,从民警的角度上来看,复杂的机制体制往往让人无所适从、效率低下。
  下面就以笔者的工作环境举例。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目前是实行的省垂直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混合制管理方式。具体到笔者工作的黄石大队,如图所示,其中G50沪渝高速、G45大广高速分别由省直管的黄石大队、鄂州大队、黄州大队、下陆大队四个大队管辖,而S7汉鄂高速、S29麻武高速、S78蕲嘉高速则分别由鄂州、黄冈、黄石三地的地方交警部门管辖。由于辖区周边高速存在多地、多部门管辖的情况,假如笔者工作的鄂东长江大桥上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件,那么仅仅通知周边各大队协查就会花费较长时间,往往会错过最佳的追缉时机。
  从管理权限上来看,笔者所在的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对于治安和刑事案件只具备先期处置权。日常工作中笔者大队民警查处到的无证驾驶、假牌假证、酒驾、醉驾、交通肇事罪等涉及到拘留、拘役的违法行为,需要前往距离大队30公里之外的鄂州市公安分局进行审批、送拘,由于一个案件往往要往返多次,民警在这个过程中会浪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如果碰到司乘纠纷、财物被盗、碰瓷、抢劫等治安刑事案件,笔者大队民警也只能先期处置之后再将案件移交给案发地的地方分局或者派出所,地方警察部门对于发生在高速上的案件通常存在调查难和取证难的问题,反过来还是需要求助高速交警部门,结果就造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案件处置效率十分低下。
  (三)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基层高速交警部门往往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其一是警力严重不足,还是以湖北省为例,根据交通部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共计6204公里,按照公安部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高速交警的警力按照每公里0.5—1.2人的标准配置,即使按照最低标准配备民警,也需要3100名高速警察,但湖北省实际高速警察总数约为1500至1600人,还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一半。
  其二是目前高速交警经费保障不足。基层民警从事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却享受不到相对较高的待遇;基层大队也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在科技投入、宣传经费、车辆购置方面往往是捉襟见肘。而经费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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