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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研究

时间:2022-03-16 09:46:12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要 随着视颇侦查活动的广泛运用,在各类媒体的宣传下,犯罪嫌疑人对视频图像的作用日益了解,针对视频图像的反侦查行为愈发普遍,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正确认识视频侦查中的反侦查行为,针对常见的反侦查伎俩进行总结概括,提高识别能力并加以运用,使之服务于侦查活动。
  关键词 视频侦查 反侦查 积极型 消极型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42
  一、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概述
  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为掩盖其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的一系列针对侦查活动的对抗性行为。反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伴,与侦查行为相抗衡,它是行为人“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也是行为人智能程度和思维形式的具体展现。由于犯罪类型的不同和行为人个人素质的差异,其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并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而推陈出新,进化升级。反侦查行为的出现,为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障碍,致使破案周期拉长,增加侦查成本,甚至于无法破案。
  如今生活中,目力所及范围内都少不了视频监控探头的身影,它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视频侦查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支柱,也已经从一种新兴手段逐步演化成侦查常态,并因其广泛的运用和各类媒体的介绍已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所以针对视频侦查而衍生的各项反侦查行为也越发普遍目形式多样,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常见的反偵查行为有选择监控盲区作案;破坏视频监控设备;对体貌特征、车辆特征进行掩盖、伪装等等。
  二、研究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意义
  反侦查行为是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的衍生物,是大多数作案人的必然选择。随着全民科学文化水平与综合素质的提高,信息网络的健全与扩大,法律常识、犯罪方式和反侦查技巧的获取更加容易,可以预见今后的反侦查行为会逐步增多,且智能性逐步加强。现今社会中视频侦查领域早已不再神秘,其中的反侦查行为只会越发成熟。
  反侦查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阻碍了侦查工作的进行,但是由于它本身也是一种行为,其受制于行为成立所需的各项事实环节,且被掩盖、被破坏、被篡改的永远只有部分而非全部。侦查机关完全可以利用反侦查的顾此失彼来发现线索与证据,抓获作案者;还可以通过防范工作、情报信息工作、先进科技手段来削弱反侦查的负效应。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受到行为人对视频技术的认知能力、行为的延续性等因素的制约,在客观记录的监控图像中行为人的种种反常表现反而导致了案件的暴露,反之利于案件的侦破。
  因此,视频侦查人员要获得侦查活动的主动权必须正视反侦查行为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端正态度、换位思考,在各个环节考虑反侦查行为的存在性,提高对反侦查行为的识别能力,合理有效得对其进行利用。在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的不断对抗之中,侦查人员的各项素质也不断得以提高,侦查手段不断获得进步。
  三、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类型
  反侦查行为从整体上讲是对侦查行为的一种防御手段,过去许多作案人是在作案后临时起意,匆忙问采取了一些反侦查行为,往往较为被动,易于识别。但是现在的许多案例表明,作案人为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也会对侦查活动采取针锋相对的反侦查行为,这类行为往往蓄谋已久,精心设计,制造假象迷惑侦查人员、转移侦查视线,表现出积极的对抗性,在防御中带有进攻色彩。因此,这里将视频侦查中的反侦查行为分为消极型和积极型两类进而展开论述。
  (一)消极型
  1.选择监控盲区:由于经费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视频监控系统并不能实现对全社会的“全面覆盖、无缝连接”,必然会有监控盲区存在。而监控探头是视频侦查中安装在现场的前端设备,其安装位置大多较为醒目,只要经过仔细观察,行为人一股都能发现。因此,嫌疑人往往会选择监控盲区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实施犯罪前后,选择监控盲区绕行出入。但即便监控探头较为醒目,要想完全掌握也必须经过多次踩点观察才能知晓,或是嫌疑人本就生活居住在现场附近,对环境非常熟悉。前一种情况侦查员可以通过调取案发前的监控视频,查找可疑人员的踩点视频资料开展侦查活动;后一种情况则可以从居住地信息对嫌疑人进行排查。
  2.破坏监控设备:监控探头、传输设备和控制显示记录设备是组成一套完整的常规视频监控系统的三大部分,对这三个部分中的任意一个部分进行破坏,都有可能使整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行为人对监控探头的破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暴力方式直接破坏;另一种是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破坏。前一种方式较为简单,大多数行为人均可实施,可能是在作案过程中发现有监控设备,临时起意进行破坏,也可能是在作案前有预谋的进行破坏,但无论是哪种行为,探头被破坏的过程都会被记录下来,为侦查留下线索。后一种方式的破坏行为较为隐秘,但需要特殊设备的支持,科技化程度要求较高,且多为事前早有预谋,犯罪成本较高,也可作为侦查开展的重要线索。
  行为人对传输设备和控制显示记录设备的破坏在侦查实践中出现较少,一般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对专业的技术支撑和对设备、线路的操作技能。监控设备的传输主要存在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记录显示的破坏包括关闭系统、切断电源、删除视频图像资源、破坏移除硬盘等方式。
  3.掩盖体貌特征:刻画作案人的体貌特征是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视频侦查工作的主要作用方式。作案人在无法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躲避和破坏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对自身体征的遮挡和模糊来达到反侦查的目的。
  消极型的遮挡大都针对面部,行为人就地取材,用帽子、口罩、眼镜、围巾、雨伞等物品进行遮挡。
  4.掩盖车辆特征:现在社会中,诸多行为都要依赖于一定的交通工具,其中机动车的运用较为普遍,而机动车的车牌号作为识别重点,也成为反侦查行为作用的对象。为逃避侦查,嫌疑人一是不悬挂车牌,驾驶无牌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实施作案,或是在作案过程中暂时取掉车牌,事后再装上;二是遮挡车牌,嫌疑人用泥巴涂抹、粘贴婚庆贴纸、CD光盘等方式对号牌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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