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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市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及合同的成立

时间:2022-03-20 09:32:40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摘 要 网购的出现虽然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超市购物仍是广大消费者的第一选择。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与其说是消费关系,不如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更为恰当。对比各国的法律规定,从实质性变更的角度去分析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要约与承诺,明确超市购物合同的成立,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间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合同成立 网购 消费者
  作者简介:刘晓萌,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54
  不管是商品齐全的大型超市还是定位更为精确的便利店,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由于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天平失衡所造成的。从超市遭盗窃到消费者被强制搜身,从付款前商品被损坏到“锁起来”的商品,解决各种问题的实质在于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找到平衡点。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订立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理论学界对于超市购物合同的成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为要约方,经营者为承诺方,合同于消费者结算时成立;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超市是要约方,消费者以取下商品的行为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下面将从不同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立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一、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相较于大陆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对要约人约束最为宽松,约束最为严格的是德意志法系,而罗马法系则采取了比较中间化的立场。
  (一)英美法系
  普通法受早期契约理论的影响,采纳要约不受约束的法律原则,只有在相对方实际履行或者至少允诺履行时,双方间被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才有法律拘束力。美国 《统一商法典》也表明了此原则,虽然要约给受要约人创造一个合同订立完毕的条件,只要一个要约没有因为超过要约人所确定的期限或者因为其他客观确定的期限而被撤销,在此期间内就一直具有被他人承诺的能力。
  随着可以在承诺前任意撤销要约的原则与实践发生多次碰撞之后,出现了“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的来调和双方间的利益冲突,最早由亚当斯诉林德赛尔一案发展而来。但随着科技发展,信息的发出与到达几乎可以同时发生,区分“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的意义实属不大。
  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超市商品标价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作出购买该商品的要约,缺乏本身定约的意思表示,在本质上未超出要约邀请的范畴。在自助商店中,要约系客人将物品自架上取下至柜台付账时始发生,买卖契约之成立系在商店主人或超级市场收银员承诺或收取客人价款下完成, 同时此要约邀请也符合《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0条被邀请的承诺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
  根据《德国民法典》,要约人不可提前撤销其要约,即使得以撤销要约,还会招致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中,承诺的生效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商品被陈列的行为构成要约,但是承诺并不因消费者取下该商品而有效,承诺只有当消费者结算时送达超市工作人员并使其知悉才有效,此时合同才成立。在这一模式下,顾客取下商品后可以自由更换,只是对自己承诺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二、结合我国相关理论及立法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视为要约,不仅超市工作人员将无权制止消费者偷拿商品的行为,自消费者取下商品合同即告成立,商品所有权已转移,不付款是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明拿非抢劫,暗带亦非盗窃”的局面;此外还会产生法律推理的困境,消费者取下商品后再放回货架之行为属于对已成立合同之撤销,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这显然与客观现实不符。此外,超市陈列标价物的行为缺乏要约所具有的“一旦对方承诺即受该条件的约束”的订约意思表示,更倾向为引诱而非期望受到約束。
  有的学者将承诺分为有效和生效来解决上述问题,认为超市通过陈列商品并标价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了商品的相关信息,其最终目的是出卖该商品,因此具备完整的意思表示,是一个通过行为作出的有效的要约,同时消费者从货架上取商品的的行为也符合彭万林教授所认为的构成有效承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但此时有效的承诺尚未生效,不能产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拘束力,所以消费者有权撤回承诺,拒绝购买或换购商品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权利的实质在于保障消费者在超市中反复比较、挑选商品的自由。 在杨晓丽的文章中也对超市购物中消费者的承诺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明确指出顾客选中并取下商品又将商品带到收银台表示购买是承诺作出到生效的过程 。这种观点能很好地解释在消费者作为承诺方将商品秘密带出超市不是违约而是盗窃和付款之前消费者任意选购行为的合法性,最重要的是订立合同的主动权还在消费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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