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裕丰范文网>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时间:2022-03-16 09:46:04 规章制度 浏览量:

  摘要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201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还极大的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很多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階段,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其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乃至整个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02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根据当下案件审判中不同领域案件的专业性问题不断深化,极大增加了法官审判案件难度的现状下,吸收引进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而产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是最早规定的。早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中已经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谓称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沿用了这一谓称,对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定义。
  一、建构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是公权力用于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比较,刑事诉讼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其固有的特殊性不容小觑。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某个被追诉者切身重大权利的剥夺情况,而且也关系到我国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专家辅助人作为化解诉讼中专业难题的法庭之友,在刑事诉讼中也显得尤为重要。建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如下:
  (一)从宏观层面上看
  1.弥补了现行制度的缺陷,节约了诉讼资源:
  当今社会,案件数量的激增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专业化已成为当下各地法院都面临的现实情况。由于案件专业性的需要,近年来大量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审核批准设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都是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在这种司法鉴定制度下,一定程度上会对司法鉴定的结论造成倾向性的影响。且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也会有因为利益的驱使和相关专业性不足而导致鉴定失误的可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通过相关专家对案件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能有效地监督鉴定机构,对现行鉴定制度的缺陷的弥补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避免了重复鉴定、多次鉴定,节约了诉讼资源。
  2.增强了法庭的质证效果:
  法庭上的呈堂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虽然是用科学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定性,具有很强的专业客观性和确定性。一般来说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都是客观公允的。但由于现在社会性鉴定机构水平的参差不齐,加上社会科学鉴定设备的更新滞后,一些鉴定结论的作出也不免出现漏洞和不足。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要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有效证据,也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且鉴定又是相关科学专业的案件证据说明,一般普通人对鉴定报告的正确解读都比较困难,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就少不了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专家辅助人对案件鉴定结论的解读、解释和说明,也能很好的给予判案人员一定的参考价值,防止出现以鉴代审的现象,导致案件的不当判决。
  3.平衡控辩力量,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针对当下控辩力量不均衡的现实情况,根据我国的法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法制发展现状所设置的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公诉案件的鉴定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阶段交由检察院技术部门或另行聘请其他鉴定人员进行的。只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才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方。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指控方对案件主导性之强大,这就势必会导致控辩力量的不均衡。刑事案件鉴定申请的严格性和复杂性无疑会造成当事人对指控的不服,导致控辩双方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且鉴定结论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书面定性证据,难以为非专业人士的当事人和辩护人所理解,根据该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判决也难以为当事人所真正信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对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从微观层面上看
  1.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的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以往的公诉刑事案件中,案件鉴定程序启动都是由侦查机关单独进行的,很少有当事人参与进其中。且对于鉴定结论证据,当事人难以看懂也无从反驳。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在鉴定程序的诉讼参与权,同时也能全面的解读鉴定报告,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便利了律师的辩护工作:
  对于刑事案件,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对有限。律师的辩护工作更多的是从案件证据入手。鉴定结论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要想申请重新鉴定,必须要有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对该鉴定结论的解读必然少不了相关专业知识的运用。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的解读,不仅能加深律师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更能为辩护律师辩护策略的制定提供便利,最终还是对当事人权益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当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明文方式确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但由于制度规定还不成熟,故我国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主要缺陷有以下几种:
  (一)诉讼地位不明确
  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从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引进演变的。在英美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为服务的当事方作证的。而在我国,由于诉讼模式的不匹配,专家证人制度没有存在的理论基础,所以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说法,把专家辅助人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诉讼地位也采取了比较模糊化的规定。我国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不明确,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详细规定的现状,使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就出于比较尴尬的状态。

推荐访问:刑事诉讼 浅析 辅助 制度 专家

版权所有:裕丰范文网 200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裕丰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裕丰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0505520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