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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于海明案”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时间:2022-03-20 09:32:27 规章制度 浏览量:

  摘 要 一直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怎样一个判断的标准的争议,这其中还包括在范围的确定上界定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的行使,以及在认定上是否存在大家公认的标准等,这会对于接下来甚至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具体的指导意义。我们应该理解,对于正当防卫,我国的刑法中最根本的目的是提倡保护被不法侵害人或者见义勇为的人和行为进行保护并提倡这一做法,而不能仅仅只是对行为人法理上机械地来进行认定,这样,违背了法律的目的,本文从闻名全国的昆山“于海明案”进行解读,引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昆山案 于海明 正当防卫
  作者简介:刘洋,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法学中专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1
  一、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发生一起案件,由于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某在车里取出凶器一把,对于海明进行连续击打,击打过程中,凶器落地,于海明拾起并造成刘某受重伤后死亡。2018年的9月1日,江苏昆山公安局发布通报。该行为被警方定性为正当防卫,对于于海明来说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撤销此案件,该案件由很强的现实意义,公正的法律判决的影响绝对不仅仅是事件的本身,更多的是对整个社会意识的改变,这件事让我们知道了什么叫“特殊正当防卫”,让我们知道当面临黑恶势力危及生命安全的时候完全可以放手一搏拼命反抗。结合目前国家如火如荼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为主要契机,在立法的架构方面来进行完善,使得正当防卫更加得以发挥其作用,从而在当前形势下能对涉黑犯罪的团伙予以严厉的打击、进而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进行维护。这样,本案件积极的影响和意义将更为深远!
  二、案件解读
  对于宝马方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并且还具有违章变道的违法行为,在于海明这方来说,是正常的交涉行为,是其权利受到了违法侵犯后所引起得基于维护权利的正常表现,对于这个具体情节公安机关是不能随便将该种情形简单定性为双方发生冲突,应该与简单得无是非的口角和斗殴的情形区别开来;任何事件从违反治安行为上升至犯罪的行凶,从主观上来说是恶意的,性质是严重的,而于海明方没有使用暴力来克制暴力,所以于海明对事态升级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刘海龙一方所实施的砍杀行为从性质的角度来说非一般的使用暴力来进行寻衅,而且事发闹市,其所进行的恶意砍杀行为侵害客体绝不仅仅是某一个人,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治安与秩序的挑战,从主观上来说刘海龙意图建立并积极希望实现黑恶的规则,他的行为特征具有明显的黑恶势力性质,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且这项性质是不可辩驳的,所以也显示了于海明所做的防卫行为是在具有巨大人身风险背景之下的,侵害实施人如能够证明其已选择明确放弃报复而得以证实,当侵害方的人数处于人数上的优势,则我们必须认识和感受到于海明也就是防卫人是基于他的恐惧,选择追赶并且以最大气力来威慑对方是无限度必要的。行使的是我国刑法当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
  三、法理解读
  我们对这歌案件的认定首先可以排除的是防卫过当,该情形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基本条件,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对此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这个案件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最终死亡情形的产生,一样认定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在特殊正当防卫里是没有防卫过当这一说的,应该认定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于海明面临的正是穷凶极恶的生命安全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刘海龙停止侵害之后的逃跑和躲避的行为是否选择了带有报复性质的事后防卫,也就是说他当时是否还具备防卫的时机条件,若于海明属于的是属于事后防卫的情形,那么也就不具备了一般正当防卫的最基本的条件,也就更不能认定于海明该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而如果我们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的是带有报复性质的事后防卫,于海明的行为就明显成为了犯罪行为,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基于刘海龙一点口角即刻从其宝马车内掏出凶器,我们可以认为他是发怒于凶器被打掉,回到车内来获得其他凶器,甚至还有可能开着车撞向于海明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个判断是基于人性的正当的推理。于海明在刘海龙跑向其机动车的时候,有人认为他有逃离现场的机会,而当他一旦逃离,也就不会导致后面结果的发生,但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当时的情况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法律从来没有要求遇到了侵犯的时候应当选择躲避,法律层面或者说立法的宗旨是要鼓励被侵害人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在同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时候要积极面对,即使有其他的选择,也不会受到影响,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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